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873号
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金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33681A。
法定代表人:柯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基特,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怡化工(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疏港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58447649F。
法定代表人:杨毅融,总经理。
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怡化工(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