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945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兴,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42704.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新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4月1日,本案执行的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兴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兴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董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