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风苑1幢商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5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