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51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099419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管家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605215XW。
法定代表人:左秀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诉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法院(2018)浙0110民初2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6元,减半收取17593元,由上诉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季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