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风苑1幢商1-11#。

法定代表人:吴廷洲。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8601民初1121号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55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通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46035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就上述款项中的704055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3771元、被执行人***应共同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中的60187元,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65045.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送达调查令对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基层组织对其财产和下落进行调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已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959.3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00959.3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102.1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0102.18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且该套房产已被设定抵押;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设定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扣押。截至2020年05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11061.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8601执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晓

审判员 郭 彤

审判员 吴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