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003财保177号
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43011303000000××××)提供担保,保险责任限额:1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20日零时起至2023年7月19日二十四时止,或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者至财产保全期间届满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小卫
法官助理 黄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