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003民初202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潇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潇湘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143100000000437)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潇湘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敏
法官助理 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