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0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道县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县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道县福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346.69元(含案件受理费2414元、执行费2300.69元、货款1576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162346.69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