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3068号 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五里牌路苏仙工业集中区协成管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0.20元,减半收取2155.10元,由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