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03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制作的(2024)湘10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1637.33元(含货款739933元、利息80000元、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60500元、执行费11204.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891637.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