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864号
原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新城区金峰凤麟府1S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