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民初210-1号
原告:***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建东村。
法定代表人:汪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新城区金峰凤麟府1S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三人:梁维宏,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身份证号码:32020219********。
第三人:宋长林,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
原告***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维宏、宋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6元,减半收取3498元,由原告***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继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