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某某劳务服务中心、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1财保1号
申请人:池州**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综合楼1005。
投资人:盛翠芳,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新城区金峰凤麟府1S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
申请人池州**劳务服务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或有关单位到期债权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池州**劳务服务中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池州**劳务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池州**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师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