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82民初3282号
原告:广德市柏垫镇梨山村***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梨山村***村民组。
负责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新城区*****1S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937969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广德市柏垫镇梨山村***村民组(以下简称***村)与被告安徽联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5日,广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名称“广德县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稍加改造)项目—柏垫镇梨山村”的招标公告,同年10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联邦公司,实际施工人为被告***。联邦公司中标后随即施工,在施工至***村民组时,当地村民希望对道路进行拓宽,但该路段不在中标的工程路段,故由该村民组集资2万元交由联邦公司员工***,并由***出具收条签字确认,后联邦公司对***村民组道路进行拓宽。然“广德县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稍加改造)项目—柏垫镇梨山村”项目施工结束后,进行项目审计时,联邦公司将***村民组道路拓宽施工项目也纳入政府审计,并由政府审计后支付该笔费用。综上,联邦公司对***村民组道路拓宽工程经审计已获得相应工程款,收取原告2万元工程款应予返还。原告多次通过村镇两级政府协调,二被告一直拒绝退还,特诉至法院。
联邦公司辩称:一、***系我司的现场施工人员,不是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其收取***交付的2万元,系代我司收取,原告以***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我司承包的是道路工程中的路面工程,不包括路基工程。***交付2万元时,请求将***段的道路由设计3米的路面拓宽为3.5米的路面,***在出具收条时明确其用途为“***村民组道路扩宽工程款”,我司收款后已经将该段道路从3米路面的路基***3.5米路面的路基;已经将该段道路设计3米的路面浇筑成了3.5米的路面,实际完成了该段道路的路基、路面的拓宽工作。我司所承包的路面工程的中标价为2240529.49元,工程结束后的送审价为2296554.83元,审定价为2043381.23元,核减253173.6元,审定价低于中标价。我司也未因前述道路的路基、路面拓宽工作而从发包方额外获取工程费用,即未获得双重利益,不存在退还已经收取的2万元道路拓宽费用。三、案涉的2万元道路拓宽费用系***交来的,我司未收取原告的费用,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梨山村村民***强行要求分包我司所承包的路面施工工程中的人工施工部分,我司与***之间形成口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按11元/平方米计算其人工承包费用,其应得的承包费合计为223903.46元,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取了承包费286000元,超额支取了费用;且其未按时施工导致延误工期,延误后遇到水泥、石子、黄沙等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我司因建材价格上涨亏损几十万元,***因怕承担违约损失,一直拖延与我司进行结算。本案存在***假借原告名义起诉,企图获得不当利益的嫌疑。综上,原告起诉我司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广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名称“广德县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稍加改造)项目—柏垫镇梨山村”的招标公告,同年10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联邦公司,中标价为2240529.49元。联邦公司中标后随即施工,在施工至***村民组时,联邦公司员工***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转付款-人民币2万元-***村民组道路扩宽工程款”,后联邦公司对***村民组道路进行拓宽。工程竣工后联邦公司送审价为2296554.83元,审定价为2043381.23元,核减253173.6元。
上述事实有《审核报告》、收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从收条上可见,***系转付,目的为***村民组道路扩宽,故***村作为主体适格。***村与联邦公司协商一致,将原中标修建的3米道路扩宽为3.5米,***村支付2万元工程款,联邦公司实际履行了义务,故联邦公司收取款项具有法律依据。至于之后联邦公司是否将扩宽的道路送交审计并领取了款项,因联邦公司中标工程发包方广德市国土资源局,如联邦公司存在故意多报行为,首先侵害的也是发包方权益,也应由发包方向其主张权利。***村在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已与联邦公司就中标工程进行了变更,并同意就增加的工程量支付款项的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如今后***村就前述问题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发包方同意支付增加工程量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德市柏垫镇梨山村***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德市柏垫镇梨山村***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