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200号
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2幢11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辉,湖南弘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1101001栋。
法定代表人:陈东。
被申请人: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东一街3号滨海新天地项目二期(31号地块)19—2#一单元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柴璐璐。
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3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031104046020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芳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3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1372元,由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田也
代理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