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2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2幢11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辉,湖南弘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1101001栋。
法定代表人:陈东。
被申请人: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东一街3号滨海新天地项目二期(31号地块)19—2#一单元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柴璐璐。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湘0103财保2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3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账户(43050110382800000133)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唯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账户(4305011038280000013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田 也
代理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