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25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建文,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室)一栋2421室、2422室、242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建文与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案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9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