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25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甘建文,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室)一栋2421室、2422室、242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甘建文与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1)赣1025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