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云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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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292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芷珊,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江西云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432866619。
法定代表人:向显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421室、2422室、2423室(第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40037K。
法定代表人:吴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天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乔,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云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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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退回原告**1850元。
审判员  戴启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