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和南,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1栋2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40037K。
法定代表人:吴璇。
被告:景德镇建华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天湖路南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78789749N。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
被告: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241Y。
法定代表人:杨新洲。
原告***诉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景德镇建华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赖道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