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市百卉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loz2022loz赣07**民初9353号
原告:赣州市百卉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07977871。
法定代表人:夏彦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钦昕,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青,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421室、2422室、24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40037K。
法定代表人:吴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乔,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一般代理。
原告赣州市百卉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赣州市百卉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百卉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赣州市百卉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斌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