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北方工程设计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衡桃执终字第250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李春风。
申请执行人马金忠。
申请执行人张捷宇。
申请执行人李秀清。
申请执行人石杰。
申请执行人李艳合。
申请执行人马红莉。
申请执行人王恒温。
申请执行人宋书兰。
申请执行人韩广新。
申请执行人扈会英。
申请执行人张春雪。
申请执行人陈洪涛。
申请执行人于立成。
申请执行人白英其。
申请执行人高志锐。
申请执行人李贵前。
申请执行人高志辉。
申请执行人刘秀琴。
申请执行人刘占鳌。
申请执行人苏福雨。
申请执行人赵之峰。
申请执行人张满芳。
申请执行人候永胜。
申请执行人周桂文。
申请执行人王胜芳。
申请执行人马国栋。
申请执行人张世杰。
申请执行人丁静。
申请执行人王亚青。
申请执行人周建国。
申请执行人李金环。
申请执行人李魁府。
申请执行人谢玉华。
申请执行人周兰锁。
申请执行人王磊。
申请执行人贾海霞。
申请执行人郭勋。
申请执行人王锋。
申请执行人李树俊。
申请执行人张春虎。
申请执行人赵保树。
申请执行人李玉良。
申请执行人郑培兰。
申请执行人杨庆峰。
申请执行人姜国栋。
申请执行人赵春风。
申请执行人韩庚胥。
申请执行人王迎春。
申请执行人李铁权。
申请执行人董丽霞。
申请执行人姚卷涛。
申请执行人刘宝安。
申请执行人阴栓法,汉族现住衡水市中华南大街819号1栋1单元701室。
申请执行人耿彦长。
申请执行人贾纪成。
申请执行人赵雅云。
申请执行人陈国英。
申请执行人马国旺。
申请执行人宋衡植。
申请执行人李文昊。
申请执行人张凤爽。
申请执行人李俊彩。
申请执行人温新通。
申请执行人陈文全。
申请执行人王建勇。
申请执行人韩俊霞。
申请执行人亢武生。
申请执行人田艳华。
申请执行人尹庆云。
申请执行人杨建国。
申请执行人郭东清。
申请执行人朱浩。
申请执行人宋彦军。
申请执行人霍新茂。
申请执行人王晓楠。
申请执行人王世栋。
申请执行人高中义。
申请执行人梁安坪。
申请执行人王祥云。
申请执行人郑炜。
申请执行人司永衡。
申请执行人陈锋。
申请执行人张峰铭。
申请执行人信智忠。
申请执行人徐可星。
申请执行人韩焕鹏。
申请执行人杨新民,1952年4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瑛。
申请执行人马桂芬。
申请执行人呼士振。
申请执行人赵金虎。
申请执行人李奎明。
申请执行人王秀志。
申请执行人冯兰双。
申请执行人刘爱忠。
申请执行人鲁宝潭。
申请执行人高阜晋。
申请执行人陈恒瑞。
申请执行人杨金周。
申请执行人许庆勋。
申请执行人李丽。
申请执行人魏丽君。
申请执行人刘凤久。
申请执行人许平。
申请执行人郭海涛。
申请执行人路世芬。
申请执行人张福臣。
申请执行人扈毅。
申请执行人刘春。
申请执行人冯有奇。
共同委托代理人阴栓法、刘春、王锋、徐可星、张春雪、韩广新。
被执行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西路2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北方工程设计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航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乡金桥1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坤,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等113人申请执行衡水北方工程设计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航达建材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4年5月3日,上述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新民等24人北楼1栋2单元分户墙隔音问题维修费69142.36元、就室内隔墙开裂问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等113人的赔偿款415275.14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7052元、申请执行费7272元,合计人民币498741.50元(其中衡水北方工程设计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318307.44元,应承担申请执行费4674元;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航达建材有限公司应各赔偿83055.03元、并应各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526元、申请执行费1299元;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衡水北方工程设计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318307.44元和天津航达建材有限公司应赔偿的83055.03元负连带责任)。又查明,被执行人衡水北方工程设计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将其应付款项318307.44元汇至本院银行账户,天津航达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基建的质保金175760.06元,并已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孙新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