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12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0)桂11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41009.20元及逾期利息。因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部份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与义务,并通知其本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谢振伟 审判员 廖保书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