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1122民初800号
原告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公司)与被告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徒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宏富公司与被告安徒生公司之间签订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经双方确认原告宏富公司实际完成的施工工程量为274357.80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4元的价格计算,被告安徒生公司应当向原告宏富公司支付工程款3841009.20元(274357.80立方米×14元)。对原告宏富公司要求被告安徒生公司支付工程款3841009.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宏富公司与被告安徒生公司的约定,被告安徒生公司应在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双方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但被告安徒生公司逾期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宏富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宏富公司要求被告安徒生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宏富公司与被告安徒生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违约金按照每天2‰计付,该违约金计算方式超过了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安徒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8日,原告宏富公司(乙方)与被告安徒生公司(甲方)签订了《土方回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宏富公司承包被告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项目土方回填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地点在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工业园区,施工运距为工业园区内运距(2公里内),施工工程量为一期工程129.96亩约282204立方米(不包括红线到公路边计量在内,实际面积以拍下地块面积为准)。第三条计量方法,按双方确认的测量方数据结算。第五条合同价款与结算支付,本施工项目包含挖、装、运、平、压至要求水准,具体标高由甲方根据施工图确定(测量时确定)。结算计价方式;2公里内(土方测量方)每立方14元(本单价含税,按当地报价与实际情况测算),超出2公里范围 补差价,按每超出1公里补1.5元立方计算类推。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安排机械、人员、车辆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乙方全垫资自带自用),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完成一期工程的施工通过检验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在三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完成对乙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借款的100%。一期土方回填工程全部款项3950856元。如有增加工程量部分另计,并在同期一并支付给乙方。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自带自用垫资施工。完成工程后,乙方提交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三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审核,并在15天内完成对乙方工程款的支付,如果甲方逾期支付的,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一天的,按工程总价款(包含增加工程款部分)每天2‰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款项止。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宏富公司开始施工。之后原告宏富公司完成了第一期工程量。2019年7月31日,被告安徒生公司通知原告宏富公司对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项目土方回填工程进行验收。2019年9月3日,经双方验收确认原告宏富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原告宏富公司与被告安徒生公司在《回填土方工程(一期)完成工程量确认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原告宏富公司实际完成的施工工程量为274357.80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4元的价格计算,被告安徒生公司应当向原告宏富公司支付工程款3841009.20元。2019年9月29日,被告安徒生公司承诺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宏富公司500000元,结算一部分土方工程项目款,并书写承诺书交给原告宏富公司收执。逾期后,被告安徒生公司未支付原告宏富公司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方回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回填土方工程(一期)完成工程量确认表》、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41009.20元及违约金(以3841009.2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87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安徒生(贺州)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智利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