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3#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被诈骗的公款16828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有工资扣划。本院认为,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103执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强
审 判 员 **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 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