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绅宝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绅宝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贺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103财保5号
申请人:深圳市绅宝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渔业社区海城新村一区6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AXQ3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3#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4037720X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绅宝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贺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账户名: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号:2109********),冻结金额以402300元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保单号为605110204602024000××××、担保金额为402300元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贺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以邮寄方式提交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绅宝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贺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为(2024)**字第5号。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账户名:广西宏富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号:2109********),冻结金额以4023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赠与、变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
保全费2532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绅宝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