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128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281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将407247.5元转入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401328.5元(其中执行标的额397592.5元,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36元),转开执行费5919元。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97592.5元,故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