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执156号
申请人:新晃长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塘洞村乌龟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0771721854。
法定代表人:杨璨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通达路梅林春天13栋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21FA4P。
法定代表人:吴奉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21)湘1227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晃长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被执行人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30000元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剩余债务,并用其在建的商品房和门面共5套作为抵押,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手续,申请执行人新晃长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27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吴希凤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