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隆坤铜材料有限公司等与蒋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4072号
原告: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财富广场12号楼3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2482835T。
法定代表人:侯国好,该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市隆坤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河花园A区30#1单元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P02TQ6D。
被告:***,男,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隆坤铜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95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迟郑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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