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隆坤铜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三清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2482835T。
法定代表人:侯国好,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蚌埠市隆坤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河花园********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P02TQ6D。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0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133000130544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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