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执60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1582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到银行、房管、交警、公积金管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已在房管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执行款24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偿还违约赔偿款229.02万元,案件受理费2960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