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金额为货款1179038元、违约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17903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1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