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成国建材租赁部、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成国建材租赁部。
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晓庆,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娄清生,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献县成国建材租赁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晓庆、娄清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晓庆、娄清生、***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没有可执行金额,据此,在总对总系统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冻结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谢晓庆有两处房产,已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金832389.94元及违约金124858.49元,案件受理费1325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