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1282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58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803L26913185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远、代路路,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赣中建材市场内11楼第三层A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计2089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