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80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58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26913185G。
经营者:王向阳,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58号仓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赣中建材市场内11楼第三层A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现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徐瑾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