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峡江县恒达建材钢管租赁服务中心、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442号
申请人:峡江县恒达建材钢管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3MA386KNP8G。
经营者:李小平,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申请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赣中建材市场内11楼第三层A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恒达建材钢管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峡江县恒达建材钢管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