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生,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23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