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峡江县水边镇赣中建材市场内**第**A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赣0823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吉安市同创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峡江县(《峡江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J2019xxx201)在2860000元等值财产范围内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在2860000元等值财产范围内查封担保人吉安市同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峡江县(《峡江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J2019xxxx0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鹏军
人民陪审员  肖秋生
人民陪审员  谭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艳芳
书记员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