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51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峡江县水边镇赣中建材市场内11楼第三层A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鹏军
人民陪审员  肖秋生
人民陪审员  谭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艳芳
书记员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