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102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26913185G。
经营者:王向阳,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仓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赣中建材市场内**第**A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89534K。
法定代表人:习九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