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9民初3944号
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637418300。
法定代表人:王占才,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9168M。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且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