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9执保349号
申请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63741830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9168M。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