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士德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创梦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君士德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3365号
原告:长沙创梦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龙福路98号龙福小区16号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彭梦南。
被告:湖南君士德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17楼1708-17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仕。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创梦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君士德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创梦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创梦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8元,因撤诉减半应收取354元,由原告长沙创梦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益芳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林 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