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士德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南君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君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57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湖南君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3-5#,组织机构代码55951131-1。
负责人罗灿,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君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5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君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君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庆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