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4397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81708XL。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安然,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8号2单元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99033815U。
法定代表人:容庆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华(员工),男,1978年5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0)赣0702民初439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由于申请人以案件已达成和调为由,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9315.1元(开户名: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郊区支行,账号:14×××01)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菁菁
人民陪审员  朱栋华
人民陪审员  陆志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丽萍
书 记 员  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