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5820号
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8号2单元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99033815U。
法定代表人:荣庆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川柏,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
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3元,减半收取3756.5元,由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