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4397号
申请人: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8号2单元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99033815U。
法定代表人:容庆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华(员工),男,1978年5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81708XL。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安然,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1099315.1元的存款,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2020)赣07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以该银行账户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提供其所有的其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申请解除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9315.1元(开户名: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郊区支行,账号:14×××01);
二、在冻结上述财产成功后再解除对申请人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9315.1元(开户名: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8×××51,开户行: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菁菁
人民陪审员  朱栋华
人民陪审员  陆志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丽萍
书 记 员  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