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3859号之三
原告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显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显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庭外和解协议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保全费1,439元,由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奕音
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