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2民初4077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三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559579914D,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碧湖村****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44QN72P,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三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三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明市梅列区三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