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24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盈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盈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8日共发起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车辆已被查封,因未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同时,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故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21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2021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2431.91元,已执行到位132544.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杨**
审判员胡勇
审判员谭剑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庆
书记员谭填坤